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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乌兰察布市】兴和县招商引资政策

2022-04-21 10:46

兴和县招商引资政策

一、 兴和县概况

1.地理位置与便利交通

兴和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南部,地处蒙、晋、冀三省区交界处,素有“鸡鸣闻三省”之称。东距首都北京240公里,西距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220公里,南距煤都大同130公里,处于京津冀经济协作区和呼包鄂经济区的交汇处。境内有110国道、京藏高速、京新高速、准兴重载高速、呼兴运煤专线穿行而过;京呼高铁从北京直达兴和仅需一个小时;集张铁路拥有兴和南站和庙梁站两座货运站,年吞吐能力可达1亿吨。

 

2.丰富资源与充足能源

已探明的矿藏有石墨、膨润土、钼、墨玉石、玄武岩、铁矿石、高岭土、褐煤等30多种。其中石墨矿藏为全国三大石墨基地之一,以天然鳞片大著称,地质储量6500万吨。

地表水总资源1亿立方米,径流量0.9亿立方米,现有工业日供水能力2.8万吨,远期工业日供水能力5万吨。

兴和县处于华北电网和蒙西电网的覆盖之中,是西电东输的重要通道。全县变电站总容量111. 5万千伏安,供电能力可达89.2万千瓦,可采取多边交易电价,电价低廉,最低时可达0.26元/度。陕京四线西气东输管线也途经兴和,可为两大园区提供气源保障。

 

二、产业扶持政策

(一)适用范围

1、在兴和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。

2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,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/亩以上的项目。

(二)产业扶持政策

1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.3-1亿元(含1亿元)的项目,原则上待项目投产后,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-2%予以奖补,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
2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-3亿元(含3亿元)的项目,原则上待项目投产后,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-4%予以奖补,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
3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,原则上待项目投产后,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-6%予以奖补,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
4、上述三项扶持政策,设定上限为相应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。

5、贷款贴息。对于项目投产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,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,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当期利息总额的50%进行贴息,贴息额不超过当期入库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%,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,贴息期不超过三年。

6、专项扶持。凡符合上级出台的各类专项扶持项目,县直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申报,争取到的专项扶持资金,根据企业发展情况,可全部拨付企业,确保专款专用。

(三)财政扶持政策

1、 项目投产后,依据当年入库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奖补企业,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,奖补期限为五年,其中前三年全额奖补,后两年减半奖补。

2、项目投产后,企业前三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,按第一年100%、第二年50%、第三年30%的等额资金奖补企业,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
3、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,对民营企业执行以下税收政策: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(含100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;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纳税9万元)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;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%调整为30%。

4、引进的项目,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,国家、自治区实行目录定价的,按定价执行;实行指导价的,均按照下限收取。

(四)生产要素及相关费用扶持政策

1、工业用水价格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,企业建设项目因市政供水管网未覆盖的,在履行合法程序后,可暂时建设自备井,供水管网覆盖后自行关闭,并接受相关部门验收;企业使用的中水可与县人民政府协商,给子优惠。

2、企业对当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,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。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次性新吸纳本地劳动者(100人以上)就业,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。对企业有培训要求的,可以采取定向培训。

3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执行,原则上企业项目全部建设完工并正式投产后,由县财政安排50%资金拨付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
 

三、招商引资项目


四、投资成本(参考)

 

注: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。

 

土地使用年限:商服用地40年、住宅用地70年、工业用地50年。

 

五、环保政策与要求

1.严格环境准入红线

严格控制高能耗、高物耗、高水耗和产能过剩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,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。将全区不再审批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,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;兴和县、商都县、多伦县、宁城县不再审批焦化、电石、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。

2.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

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,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、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、达标无望的企业,依法予以关闭淘汰。推动污染企业退出。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,制定产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,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。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,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%以上的企业,减半征收排污费。

3.未污染土壤保护

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。依法严查向沙漠、草地、湿地、盐碱地、沼泽地等非法排污、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。加强对矿山、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。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,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,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。自2017年起,有关盟行政公署、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,责任书向社会公开。禁止在居民区、学校、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、焦化等行业企业,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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